根据《公务员法》的回避原则,下列哪种情况不需要回
2021-11-25 03:44 河源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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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根据《公务员法》的回避原则,下列哪种情况不需要回避:
A . 一个市内,丈夫是公安局局长,妻子是教育局局长
B . 父亲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儿子是下级分局局长
C . 丈夫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妻子的妹妹的女儿是该局财政科科员
D . 丈夫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妻子是该局财政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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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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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公务员法常识。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丈夫与妻子的妹妹的女儿不属于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因此不需要回避。
故本题选C。
【2010-湖北-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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