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2021-11-24 15:41 河源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下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A . 甲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5个月内分批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在10个月内每月付款10万元。甲公司货物供应完毕后,乙公司声称甲公司货物不合格,拒绝支付余下货款
B . 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日双方同时交租金并交付房屋。但时间到时,发现乙方房屋还被占用,甲方遂拒绝支付租金
C . 某公司与演员甲签订演出合同,该公司应在规定日期预付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甲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该公司告知甲暂不支付该笔劳务费
D . 老汪向某公司定制了一套设备,合同生效还未开始设计生产时就支付了5万元全款。后老汪因经营的公司倒闭,不再需要该设备,遂请求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C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题干为法律类定义判断。
第一步:关键信息------①有先后履行顺序;②先履行方确定后履行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③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第二步:题目详解
C选项:先履行方为某公司,在规定日期预付演出劳务费;后履行方是演员甲,甲车祸受伤,公司暂不支付该笔劳务费,符合定义,所以选C。
A选项:甲是先履行方,乙是后履行方,乙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不符合③,所以A错。
B选项:双方是同时交租金并交付房屋,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符合①,所以B错。
D选项:老汪是先履行方,老汪不再需要该设备属于先履行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不符合②,所以D错。
故本题选C。
【2012-北京-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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