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
2021-11-16 17:15 河源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胡某要求杨某返还游入蟹塘中的鱼,杨某认为鱼是自己游入的,没有义务返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杨某同意补偿胡某3000元。后杨某反悔,胡某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杨某蟹塘里游入胡某饲养的鱼,属于善意取得
B . 胡某诉杨某的理由可以是杨某获得了不当利益
C . 杨某对村干部的调解反悔,违反法律的规定
D . 双方在本案中均无过错,法院应依公平原则来处理

参考答案:B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导致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属于由自然事件引起的不当得利关系,受损方胡某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获益方杨某返还不当得利,B选项正确,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而题中没有涉及到动产的转让和接受,错误,排除。
C选项:村干部的调解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杨某反悔不属于违法行为,错误,排除。
D选项:公平责任原则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题中,杨某是不当得利的获益方,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错误,排除。
故本题选B。
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废止。本题仅供参考。
【2016-江苏C-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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