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
2021-11-08 23:23 河源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回赎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不回赎,或无典期经过30年不回赎的,视为绝卖,典物的所有权即归典权人所有。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 . 小张因投资需要资金,在典当行典当了一件传家宝,约定三年后赎回,三年后小张投资失利,无法按时回赎,典当行即拥有该宝贝的所有权
B . 王某二十年前无典期典当了自己的房屋,现在仍未赎回,该房屋可视为绝卖,王某无法再赎回
C . 李某在1999年与典当行达成协议,以3万元典当了一块古董手表,未明确典当期限,直至2009年李某仍没有赎回,此时典当行可以将手表公开拍卖
D . 赵某十五年前典当了一套房屋的产权,当时协议典期为两年,赵某至今仍无能力回赎,该房屋可视为绝卖

参考答案:D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题干为法律类定义判断。
第一步:关键信息------绝卖:①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不回赎;②无典期经过30年不回赎的。
第二步:题目详解
D选项:十五年前典当、典期为两年,说明典期届满超过10年不回赎,可以视为绝卖,符合定义,所以选D。
A选项:小张与典当行约定三年赎回,属于有典期,有典期届满10年不回赎才视为绝卖,现在才过了三年,不符合定义,所以A错。
B选项:无典期典当的物品能视为绝卖的需要经过30年不赎回,过了20多年,说明没到30年,不符合定义,所以B错。
C选项:无典期典当的物品能视为绝卖的需要经过30年不赎回,过了十年仍没有赎回,说明没到30年,不符合定义,所以C错。
故本题选D。
【2020-北京区级-114/北京乡镇-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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