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开始,李某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
2021-10-27 06:18 河源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主观题
2008年9月开始,李某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2008年下学期至2010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向学生每人收取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2009年4月和2010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2010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
正确答案:
[华图教育题目解析]:(1)实体要件不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没履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3)以营利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4)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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